Case 14: Nondisclosure of Prostate Cancer

案例:
 一位因喪偶之痛而長年受憂鬱症所苦的69歲的老先生來找他的醫師做健康檢查,希望得知最新的健康種況。醫師知道他已安排去澳洲短期的旅遊,而這是他多年來好不容易決定振作的行動。檢查報告顯示老先生患有攝護腺癌,遲早需要醫療處置。然而醫師因為怕壞了老先生的旅遊興致,決定先不告訴他這個事實。當老先生問醫師關於他自己的健康狀態時,醫師告訴他:「你現在跟你十年前一樣好。」
 這雖然有隱瞞之嫌,但也是事實。因為攝護腺癌的進展緩慢,老先生在十年前就已經有罹病也不無可能。
  1. 案例涉及倫理原則之間的衝突或倫理爭議:
        我認為,在這個案例中衝突最大的倫理原則應該是「尊重自主原則」(respect for autonomy)跟「行善原則」(beneficence)。案例中的醫師經過一翻掙扎後,決定隱瞞病情顯然是出於善意的動機,希望病人能好好享受澳洲觀樂的時光,而這樣或許有助於他精神狀況的改善。但另一方面,隱瞞病情並不是一個恰當的作為。以下我將兩個原則分別以此案例分析:
    (a)  為何違反「尊重自主原則」:
        尊重自主原則的精神是:對具有判斷能力之病人,應尊重其自主權,包括其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治療之權利。1然而這樣原則成立的條件是「病人對於自己的病情有充分的了解」。因此,尊重自主原則又隱含了幾項道德規則(moral rule):誠實、守密、知情同意、尊重隱私權等項目。第一點開宗明義便明示「誠實」,誠如課堂中所提及「自主的必要條件」包含自由(liberty)、知情(understanding)、能動性(agency)三項條件。
        由此可見,告知病情是醫師最基本的義務之一。唯有充足的資訊,才能讓患者有能力衡量自身狀況作出決定,無論此決定是否有利於本身病情。
        案例中雖貌似沒有「需要作出決定」的情境,但我們無法推斷69歲的老先生是否會因為知道自己患有癌症而打消去澳洲旅遊的念頭,或作其他安排。因此,醫師未告知不好的身體檢查結果可說是一種刻意隱瞞的行為。
        另外,使醫病關係處於一平等合作的狀態算是「新醫學倫理中的醫病關係」中相當重要的一環,尤其尊重病人自主的決定近年來一再地被強調。案例中醫師隱瞞病情的行為可謂「舊醫學倫理中的醫病關係」中典型的行為:對病人有利是最基本的倫理原則,只要是對病人有利,醫師有理由欺騙或強迫病人。然而隨著資訊流通度越來越好,知識的取得越來越容易,這樣的觀念在這日新月異的社會已經漸漸不被接受。
    (b)  為何符合「行善原則」:
        行善原則的意涵是「防止或消除罪惡或傷害,以及促進他人的利益」。進一步可解釋為「關懷病人,保護其權利、預防及排除可能的傷害」等等。簡而言之,就醫師應以病人為中心,廣泛考量所有條件後做出最有利於病人的決定。
        案例中的醫師考慮患者年事已高、社會孤立(social isolation)、精神狀態不穩定(psychiatric disease),尤其精神狀態部分最令人擔心:他沒有小孩能夠陪伴,多年來無法接受妻子過亡的事實,且曾因試圖自殺(suicide attempt)而住院。目前處於相當脆弱的精神狀態,只是勉強壓抑長期憂鬱的情緒。如今他好不容易決定來一趟「重新振作」的旅程:去澳洲短期的旅遊。若在這種時候告知癌症恐怕壞了他的興致,加重憂鬱的情形,因此醫師才決定不告知他病情。
        由案例中可見,醫師是基於「保護患者精神狀態」的考量,才隱瞞病情。顯然醫師認為比起病情進展極慢的癌症,憂鬱(depression)是比較危險,必須避免發作的病情。萬一老人在這興致正好的時候接受到癌症的消息頓然崩潰,覺得全世界都在跟他作對,又再度試圖自殺,那傷害必定更勝過知情的益處。因此,醫師這樣的決定符合「預防及排除可能的傷害」。
        另一方面,文中有提及醫師諮詢泌尿科醫師的情節,「癌症進展緩慢」是已經再三確認過的事實,並非一時匆促的判斷。可見醫師做到全面性的考量後,認為患者不穩定的精神狀態是比較急迫需積極解決的問題,不願令患者放棄「澳洲旅遊」這樣重新振作的機會,因此給了個曖昧不明的答案:「你的健康狀況跟十年前一樣好」。沒有回答患者「是否有癌症」的問題。雖有隱瞞之嫌,但仍是為「及促進他人的利益」所做的決定。
  2. 解決案例中爭議的建議:
        就「義務論」而言,告知病情是醫師最基本的責任;就「效益主義」而言,醫師又應該做出最有利患者的決定。這兩項原則本來就有些時候會互相衝突。
     就我的觀點,我認為應先接受「生命倫理學的原則」並非法律條文般有明確規範,也沒有強制非執行到什麼程度不可。當原則互相衝突時,應斟酌個人的需求來做決定。換句話說,就是「以病人為中心」的精神。這樣的形容似乎偏向同意行善原則,而我對此案例的觀點亦是如此。醫師應具備足夠的同理心(empathy)來考量患者的情況,將「人」的需求擺在第一優先,而非只關注「病」,更不應如同執行並另般制式化地對待所有的患者。
     依個人情況不同,考量適用倫理原則的優先順也是良好醫師養成的目標之一。
     在此案例中醫師已選擇將「行善原則」作為優先考量,暫時隱瞞病情,沒有正面回答患者的問題。不過如果是我的話,我會溫和地告知在老人在旅行結束後再度回診,趨時在輕鬆歡樂的氣氛下,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有「檢查結果有個進展緩慢的癌症,不過不必過度擔心。」在老人旅遊的時間,我能諮詢精神科醫師等諮商經驗豐富的醫師討論患者情形,必要時請教專業人士關於病情告知的意見。這樣既能滿足最有利患者的「行善原則」,又能兼顧「自主原則」的病情告知。
     又或者在老人出發前會診時,先委婉告知「有些檢查結果還不是很確定,回來還要再次複診,不過短期的旅行絕對沒有問題。」。然後在老人旅行的時間多加確認老人關於攝護腺癌的檢查結果,跟研究應如何告知此疾病後續的處置與進展結果。雖然這樣似乎有點技術性迴避揭示病情的義務,但應不至於嚴重到「刻意隱瞞病情」的程度。
  3. 小結:
     我認為,「生命倫理學的原則」應因地制宜,配合不同的個人,甚至當地的宗教、文化背景、國情,做考量並妥善應用。凡是以利他為出發點的善意的動機(motivation)都應被鼓勵,但身為醫師,應以患者的福祉為最高指導則,並在「尊重個人」的前提下盡量與患者討論其病情,至少有讓患者參與醫療決定的機會。
     醫病雙方能互相溝通、配合當然是最理想的狀態。但醫師應站在一個專業的立場,平衡各種需求與原則,提供最有利於患者的醫療服務。
Reference:
1. 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醫事人員倫理守則(http://mec.vghtpe.gov.tw/)
2. 蔡甫昌,〈生命倫理四原則方法〉,《醫學教育》, 第4卷第2期(2000):14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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