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案例“Nasty cousin” - 主動與被動安樂死的爭議

Helga Kuhse : Why Killing is Not Always Worse and Sometimes Better Than Letting Die是一篇探討主動與被動安樂死的文章。其中舉了幾個深刻的例子探討「安樂死」此議題。本文即是針對這篇文章在進行探討跟聯想。

首先,我們必須先對幾個名詞進行定義:

  • 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
    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 —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
    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透過注射方式)。
主動與被動安樂死已被探討多時,著名的例子如學者Rachels提出的“nasty cousin”,內容如下:

Both Smith and Jones stand to gain if their respective six-year-old cousins die.
A. Smith sneaks in while his cousin is bathing, and drowns him in the tub.
B. Jones is planning to do the same, but sneaks in to find his cousin drowning all on his own. He stands ready to drown the child if need be, but the child drowns without Jones having to lift a finger.

翻譯大概就是:
Smith跟Jones都因覬覦家產而想要殺害年僅六歲的表弟。Smith趁表弟洗澡時親手將淹死;Jones則是在進入浴室後,發現表弟自己跌倒並昏厥在浴缸中溺水,於是他就站在一旁看著表弟淹死。

 (1)       案例涉及倫理原則之間的衝突或倫理爭議:

這則案例討被討論的重點在於「差異論旨」(difference thesis):一般人都會直覺性地認為「殺人」(killing)比「放任其死亡」(letting die)來得糟糕許多,因此覺得SmithJones來得更可惡,更該被譴責。但實際上兩個想殺外甥的舅舅在道德上都一樣糟糕。而這樣的思維又可分為兩部分討論,第一:為何人們認為「殺人」比「放任其死亡」來得糟糕?第二:既然都這麼認為了,那為何人們卻又做出「兩人在道德上都一樣糟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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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殺人」跟「放任其死亡」進行討論:雖然前者比較糟的結論似乎是個不經思考的直覺,但這樣的想法可以追溯到社會學的討論。社會學可謂是人類的「集體心理學」,它解釋了人們直覺式的思考跟作為。在這個案例中,我認為大家普遍先入為主認為「殺人」比較遭,是因為這個行為明顯違反「社會規範」(rule)。即,挑戰了這個社會安定平穩的現況。
追求個人利益(self-interest)最大化是人類的天性,但也沒有人想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因此各自退讓一步,犧牲部分自由,賦予國家權力(authority),換取一個可以安全、公平,能追求個人利益的環境:亦即不被侵犯的保障,因此才會有法律產生。除了具強制性的法律之外,凡是足以擾亂現有秩序的行為都會被直覺性貼上「惡」的標籤。「殺人」此行為亦是如此,因為它們直接造成混亂,威脅他人生存的權利,製造悲劇使原本不會發生災難發生。「放任其死亡」雖然造成相同結果,但因為它屬於消極性的行為,是「不作為」。雖然一樣是為了滿足個人目的(end)做出的選擇(choice),但該選擇不是造成本來就會發生的悲劇的直接原因。
因此,如果由社會學角度來解釋人們普遍的想法,「殺人」比「放任其死亡」來得可惡,是基於前者對他人造成威脅;而後者只是放任本來就存在的風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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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的層面進行討論,SmithJones得行為都不被接受是因為兩者都屬犯罪行為。而惡行嚴重程度有所不同是因為「殺人」是積極的作為(action),而「放任其死亡」屬於(omission)。依積極行為成立之犯罪,謂之作為犯;而應為而不為者,謂之不作為犯。然而其中存在的問題點是:挽救溺水的表弟是否屬於Jones的責任?在此只能說Jones是「有能為之而不為」,而非「應為而不為」。
與法律相關另一個討論主題是「犯罪行為」:既遂犯、未遂犯、預備犯、陰謀犯。Smith顯然屬於「既遂犯」,一手主導並造成表弟的死亡。Jones情況則較複雜,雖然上文中不斷將其行為歸類為被動的「放任其死亡」,但早在他進入浴室前就已有殺害表弟的預謀,就算表弟沒剛好在溺水,稍晚也可能遭其溺斃。在此重點反而變成「是否有預備要犯罪的行為」,若這樣考量的話,Jones的罪刑就是肯定的了,因為他的確準備殺害表弟。不幸的是,光是「走進浴室」顯然無法顯示Jones的動機是為了殺害表弟,他大可表示他只是想去拿個毛巾之類無害的意圖。行為即被歸類為「不成立犯罪」。
以法律的角度討論倫理爭議總是難以深入,往往陷在條文的解釋及引用。法律既嚴格又謹慎,是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為了保證公權力不淪為整肅異己的工具,所有的判決都必須以條文為考量。最後的結果也都是「處罰違反規定的人,而非處罰有錯的人」。雖然有所遺憾,但這是法律存在目的上的必要之惡。當然我們也不能因為這些缺點而忽略以法律為基礎的思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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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針對行為上主動與被動的討論、犯罪成立與否的事實,「兩人在道德上都一樣糟糕」的結論,進行深入剖析也相當耐人尋味。因為在此討論的重點變成動機(motivation)
在此案例中都建立於為自身利益(self-interest)著想的出發點。人們普遍傾向譴責「利己行為」,而非「利他行為」。覺得助人行為應被鼓勵,而害人利己的行為是自私的、對社會無益處的。這樣的直覺幾乎是不假思索的假設。
人類社會存在的目的即是互相扶持,將共同生活的利益最大化。如同任何群居動物都會將集體的利益加入追求個體利益的考量。傷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絕對不會被容許,而傷害無法還手的弱者更是罪不可赦。在此案例中,無論先前的行為是主動還是被動,最後的犯罪結果(crime results)都是造成無力反抗的表弟死亡。因此兩人罪刑行為(crime behavior)的本質在被討論之前就已經被犯罪結果的嚴重性掩蓋。
因此,nasty cousin這個案例在本質上就已經被認定為「極惡之罪」。至於主動或被動的討論無非試圖分辨「哪一個比較壞」的差別。


 (2)       解決案例中爭議的建議:

       如上文所述,這個案例在本質上就已經被認定為「極惡之罪」。試圖分辨「哪一個比較壞」,無論討論結果如何,都是「這是很糟的一件事」。
無論就動機或結果而言,雖然手段不同,但兩者在道德上的瑕疵都一樣糟糕。與其說不同的部分是「手段」,我更想以「情境」來描屬兩人犯罪的不同,因為兩人都有「預備要犯罪」的事實。如果今天情境(表弟是否本來就在溺水)交換,兩人接下來的作為應該會與對方相同。而情境的產生並非犯罪者所致,是一個天然因素,所以不足以構成評估兩人道德高低的標準。

 (3)       本案例跟安樂死的相關:

筆者認為,將這個案例作為「主動安樂死」跟「被動安樂死」的比喻有所不恰當。案例本身即是犯罪行為,出於惡念貪圖財富利己害人。但執行安樂死的醫生拿不到任何好處,屬非利己行為;幫助受苦的病患解脫可歸類為「利益他人」,當然不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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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這個案例彷彿在暗示「死亡」的本質是邪惡的,而造成死亡即是造成邪惡,應該被責怪、處罰。而忽略造成死亡的原因不盡然是出於「陰謀」或其他不正當的動機。
關於「死亡是否等於惡」此一討論,事實上已經在Helga Kuhse 的文章:Why Killing is Not Always Worse and Sometimes Better Than Letting Die有以另一個情境範例做討論:

"A truck driver and his co-driver had an accident on a lonely stretch of road. The truck caught fire and the driver was trapped in the wreckage of the cabin. The co-driver struggled to free him, but could not do so. The driver, by now burning, pleaded with his colleague an experienced shooter to take a rifle, which was stowed in a box on the back of the truck, and shoot him. The co-driver took the rifle and shot his colleague."
(翻譯:當一個卡車司機跟他的副駕駛行駛在條遍野無人的路上時發生意外,卡車著火並開始燃燒,司機卻被困在車內無法逃生。他懇求副駕駛拿槍射殺他,結束被惡火燃燒的痛苦。於是副駕駛照辦了,他取得後車廂的來福槍,結束了卡車司機的生命。)

在卡車駕駛遭受痛苦無法解脫的情況下,副駕駛使用來福槍結束他的生命是出於善意、憐憫的行為。無論由哪一種層面討論,副駕駛都沒有任何道德上的瑕疵。維持生命是所有生物 包括人類 的本能。但當生命延續的每一秒都是苦難的延伸,延長生命就不再是被期許的目標。
既然大家都能同意副駕駛的行為,「死亡」顯然不盡然是「惡」的代表或行為的結果。如果副駕駛不幫卡車司機這個舉手之勞,而選擇站在一旁觀望苦難(suffering)繼續進行,人們還會懷疑他這樣選擇的動機是否純正,是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考量。
因此,由這個額外的反例讓我們得到結論:造成死亡並不一定是「惡」的行為,一切決定善惡的關鍵是行為的動機是否純正。
安樂死對於病人來說是一種解脫。無望地病著(hopelessly ill)正如同被絕望燃燒著的卡車司機。只是卡車司機的苦難較直觀,而且死亡的結果跟時間幾乎可以百分之百肯定;臥病在床的病患的苦難則較不直觀,而且旁人總是對奇蹟式的的康復或新的治療生效抱著不理性的希望。或者寧可閉起雙眼,否認患者的病痛不願面對對方即將死亡的事實。「否認」(denying)是人類幾乎反射性使用的第一線防衛機轉(defense mechanism)。其情可憫,但對於正在受苦的患者就一點當不恰當了。

- The end
Reference:
1.  《社會學動動腦》作者:Zygmunt Bauman/譯者:朱道凱, 出版社:群學, ISBN9573071045
2.  《刑法總論》作者:顏聖, 出版社:保成, ISBN139789866592034
3.  《普通心理學(二版) 》作者: 程千芳、游一龍, 出版社:華杏, ISBN978986194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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